粵Z車牌辦理條件(舊政策已作廢,僅供查閱)

  外商投資企業

  1、國外和香港、臺灣商戶到我省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在40萬美元(32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且在內地上一年度年納稅額達15萬元人民幣者;到非山區辦企業實際投資額在100萬美元(80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且在內地上一年度年納稅額達30萬元人民幣者;以及澳門商戶在我省辦實業實際投資40萬美元(32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且在內地上一年度年納稅額達15萬元人民幣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可准予每商戶辦理1個粵Z車牌。

  2、國外、香港、澳門或臺灣的特大型投資商戶可適當增加粵Z車牌數量。其中,國外和香港、臺灣商戶到廣東省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達500萬美元(400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在非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達800萬美元(640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的,對企業納稅的額度暫不作要求,但須出具納稅證明,在合同有效期內可辦第2個粵Z車牌;在廣東省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達1000萬美元(800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在非山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達2000萬美元(1600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的,對企業納稅的額度暫不作要求,但須出具納稅證明,在合同有效期內可辦第3個粵Z車牌。澳門商戶在廣東省辦實業實際投資額達200萬美元(160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的,對企業納稅的額度暫不作要求,但須出具納稅證明,在合同有效期內可辦第2個粵Z車牌;實際投資額達1000萬美元(8000萬港元或人民幣)以上的,對企業納稅的額度暫不作要求,但須出具納稅證明,在合同有效期內可辦第3個粵Z車牌。

  3、國外、香港、澳門或臺灣商戶以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等方式到廣東省投資辦實業的,可按第1條、第2條規定標準辦理。

  4、國外、香港、澳門或臺灣商戶在我國投資興辦投資公司,並以投資公司在廣東省投資辦實業的,可按第1條、第2條規定標準辦理。

  5、在廣東省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不含代表機構),可按第1條規定標準辦理;不予增辦。

  6、外商在深圳市保稅區辦實業實際投資額達200萬港元以上的,可准予辦理1個粵Z車牌。

  7、外商以股權轉讓形式取得投資資格需要辦理粵Z車牌的,一是原外商沒有辦理過的,新外商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辦理;二是原外商只符合辦理1個粵Z車牌條件並已辦理的,對新外商不予辦理;三是原外商符合辦理2個粵Z車牌條件,並已辦理了1個粵Z車牌的,新外商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辦理剩餘的1個,辦結後再發生股權轉讓的,不予增辦。四是原外商符合辦理粵Z車牌條件並且已辦理了所有指標的,新外商取得股權後增資金額達到投資辦理條件的,按增資金額進行審核並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辦理。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擔任全國、廣東省、廣東省地級以上市或廣州、深圳市各區及佛山市順德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港澳臺人士,在任期內准予辦理1個粵Z車牌。
 

  公益事業慈善家

  改革開放以來,在廣東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1000萬人民幣以上的海外華僑華人、港澳臺居民,可准予辦理1個粵Z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