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海外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廣東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300萬元以上,或者社會團體在廣東省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辦1個香港(或澳門)入出內地商務車指標(不予增辦)。
(二)辦事材料
1.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認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審核確認表》;
2.捐贈者屬個人的,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華人華僑捐贈人的《護照》並經廣東省內公證處翻譯的中文翻譯本。捐贈者屬社會團體的,提交登記註冊檔;
3.車輛登記檔
車輛所有人登記名稱與投資者名稱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證明兩者存在隸屬關係(子母公司、股東或董事):
投資者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
投資者為香港無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商業登記署《法定代表人團體的商業登記申請書》;
投資者為澳門公司的,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商業登記證明》;
投資者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權關係檔,並由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行進行證明及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