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部分粵港澳直通車業務辦理程式的公告

  為了便於群眾辦理粵港澳直通車業務,同時更有效保障權益,現對部分業務辦理程式調整如下:

  一、申請變更商號名稱、內承單位名稱的,不再要求法人代表或境外公司董事、股東到場確認辦理。

  二、指標新辦、註銷登記,由法人代表或境外公司股東到場確認後辦理(房產類的由房屋所有人到場確認)。

  三、補領批文第一聯(運輸公司除外)由法人代表或境外公司股東到場確認後辦理。

  上述二、三項特定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場的,可出具港澳特區律師樓或我省地級以上市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