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粤港澳直通车业务办理程式的公告

为了便于群众办理粤港澳直通车业务,同时更有效保障权益,现对部分业务办理程式调整如下:

一、申请变更商号名称、内承单位名称的,不再要求法人代表或境外公司董事、股东到场确认办理。

二、指标新办、注销登记,由法人代表或境外公司股东到场确认后办理(房产类的由房屋所有人到场确认)。

三、补领批文第一联(运输公司除外)由法人代表或境外公司股东到场确认后办理。

上述二、三项特定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可出具港澳特区律师楼或我省地级以上市公证处公证后的委託书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