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20日起,我局正式推行電子晶片式《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批准通知書》(下稱電子批文),並設定1月20日至4月19日為期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電子批文與紙質批文並行使用。因口岸聯檢單位尚未完成系統對接工作,為方便當事人辦理相關業務,我局決定將電子批文和紙質批文並行過渡期延長至2017年6月30日。
自2017年1月20日起,我局正式推行電子晶片式《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批准通知書》(下稱電子批文),並設定1月20日至4月19日為期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電子批文與紙質批文並行使用。因口岸聯檢單位尚未完成系統對接工作,為方便當事人辦理相關業務,我局決定將電子批文和紙質批文並行過渡期延長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