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式啟用卡片式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電子批文)的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及各聯檢單位正式啟用卡片式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下稱電子批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務辦理要求

  未領取電子批文的,可在辦理需提交批文的粵港澳機動車或駕駛人相關業務時,將紙質粵港澳機動車往來及駕駛人駕車批准通知書(下稱紙質批文)交回,業務辦結後換發電子批文;已領取電子批文的,應在辦理業務時交回紙質批文及電子批文,業務辦結後發放電子批文。

  二、批文遺失補領

  只領有紙質批文或電子批文的,按原補領紙質批文第一聯要求申請補領電子批文;已同時領有紙質批文和電子批文的,如僅遺失電子批文,需交回紙質批文並按原補領紙質批文第一聯要求申請補領,但無需公示;如僅遺失紙質批文,可不需專門補領批文,辦理其他業務時,出具遺失聲明並交回電子批文,由公司法人或股東辦理,辦結後發放電子批文;如紙質批文及電子批文同時遺失,按原補領批文第一聯要求申請補領,業務辦結後發放電子批文。

  三、電子批文使用

  電子批文是將紙質批文的紙面資訊及擴展資訊寫入晶片,為今後業務拓展預留更大的空間,用戶憑該卡到相關聯檢單位即可備案登記,更加節約環保。同時,因卡片為可擦寫膠片,請勿刮擦並妥善保管。